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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紫阳:法学专业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作者:周紫阳  摄影:   编辑:洪斐   审核:  浏览:  时间:2020-07-24

DATE:2020-07-24

一、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提出

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深入到经济生活的各个环节,经济主体利益以及经济运行质量和效果,都需要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普及和完善,可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多个部门法。人力资源的市场化也使得具体的行业和岗位要求法学学生能够适应企业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国际领域的经济交流日益广泛,传统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已不能适应经济国际化的需要,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势在必行。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法学专业应成为培养本科层次法律应用型人才的生力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因此,高校要贯彻好实践育人理念,科学统筹和扎实推进实践育人,切实提高实践育人质量。

法学人才的培养属于精英人才的培养,需要大量资源的倾注,这些资源既包括培养单位本身的学术资源和教育资源,也包括社会所提供的实践资源。具体到民办本科院校,受师资力量以及影响范围的限制,其更倾向于服务地方社会的应用型的法律人才的培养。

虽然国内绝大多数民办院校早已将自身定位于应用型院校,但是这样的定位更多是体现在纸面上,在具体实践中,便产生诸多问题。加之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趋势,民办院校只有彻彻底底地向应用型转变才能在教育普及化的浪潮下找到自己的发展道路。而民办院校的法学专业如何在保证不改变其资源密集型的属性下向应用型转变,更成为了亟待讨论的问题。

二、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

(一)培养方案无法支撑人才培养目标

无论是人才定位还是能力要求,武汉学院的法学本科专业的目标都极为明确,即培养应用型的基础法律人才,这类人才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技能与专业素养。而限制这一目标的达成的原因,是人才培养计划不足以支撑这样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其他民办学校一样,由于办学时间不长、专业人才短缺,因此我们在人才培养方案上难以避免地要参考甚至照搬传统法学名校的人才培养方案。而这些传统名校的又往往是教学研究型,所以常常会出现教研型高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支撑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造成培养方案无法支撑人才培养目标的局面。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不是人才培养目标,而是具体且可行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方案。

(二)课程体系不健全

健全的课程体系是人才培养的重要保证,作为人才培养的基本载体,教学改革的重点在课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还不健全,一是课程设置缺乏特色。其并没有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自身优势设置课程,只是机械开设教育部规定的法学16门核心课程及相关部门法课程。与公办高校、甚至专科学院雷同,没有开设突出院校自身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的课程,法学教育品牌意识不强,无法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二是重理论轻实务。理论性课程开设较多,而实践性课程相对不足。学生只能依赖于课堂的教育教学,很少有机会参与法律实践。

(三)教学模式传统单一

目前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大多是传统的讲授模式。即由授课教师运用语言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学生一边听一边做笔记,其间教师要进行板书并向学生发问,以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模式。这种讲授教学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学习效果不明显。

(四)“双师型”教师队伍相对薄弱

法学专业绝大多数是中青年教师,这些教师绝大多数都是毕业后直接走上工作岗位进行教学,没有实践经验,教学停留在理论层面,“双师型”的比例严重偏低且年龄结构不合理。国内一些民办高校对“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停留在表面,并没有实际培养教师进行实践。学校层面,在教师获得执业证之后很难走到实践中参与实践工作。学校双师型教师运作机制并不完善、教学任务繁重、教学经费不足等可能会影响教师参加实践的积极性。

(五)学生学习能力不足

法学专业面向二本三本招生,生源入学分数低,学生的综合素质相对不高,学生在学习上面临着双重困境。第一重困境是不愿意学习。一是上大学后没有升学压力,大学宽松的学习氛围使很多学生失去了继续努力学习的目标和动力。二是法学专业性非常强,讲究逻辑严谨,法学课程大多枯燥乏味,加上教师多采用理论讲授法,学生被动听讲,渐渐失去学习兴趣,难以入门。第二重困境是不会学习。一是由于学生本身基础不牢,自主学习和接受新知识的能力不强。二是内容庞杂,不易掌握。大学学习环境具有开放性,学习内容是法学专业体系严谨、门类众多、内容庞杂、难度较大的学科知识。三是法学实践性强。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大学院校里,和法律实务工作接触少,社会经验很少,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难以理解,也无从下手。

(六)考试考评手段单一

法学专业的考试考评方式单一,多采用期末闭卷笔试的方式。学生平时不努力学习,期末考试临时突击,死记硬背;有的教师为了保证所谓的通过率,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和考试重点。单一的考试考评方式无法客观、全面地评估学生的综合素质,反过来还会影响学风。

三、民办高校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一)科学设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一切法学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方向、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等,事关法学教育的全局,是高校组织法学教学和进行法学教学改革的基本依据。培养应用型人才,必须破除以专业为主导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导,以市场需求为目标的特色人才培养模式。开展社会调研,与用人岗位对接,请基层司法部门、公司企业负责人共同分析岗位对我校法学专业人才的知识及能力素质的要求,确立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并且在具体的课程设置上可以聘请地方专业法律从业人员与相关教师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养市场真正要求的法律人才。

(二)构建模块化课程体系

立足我们的自身特点及区域特色,打造模块化课程体系。可将所有课程分为公共通识模块、专业基础模块、职业技能模块与自身发展模块。公共通识模块旨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包括思政、英语、语文、计算机、体育以及法律道德素养等课程,这部分课程是培养人才的前提。专业基础课模块为教育部规定必修的10门基础核心项目,旨在培养学生的基础法律知识,在知识的培养过程中发展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为职业技能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奠定基础。前两个课程模块应该在大一、大二阶段完成。职业技能模块以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为先导,帮助学生制定职业方向后,进行专业方向的选修,其中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法律谈判与演讲等课程为必选课程;自身发展模块旨在提高学生的自学及自我发展能力,包括登录相关网站检索相应资源的指导、阅读相关文献的能力的指导;该模块的课程不需要占用大量的课程安排,但是需要贯穿在整个本课教学阶段。

(三)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师资共建机制

一是切实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多方位合作,精心打造专兼结合的法学专业教学团队。与实务部门共同商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注重邀请实务部门专家授课讲座或指导学生,重点加强案例教学领域理论研究和教材编写。二是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与律所、企业和政法机关全面合作。学校建立实习基地,和律所以及法院建立长期合作。定期选派法学骨干教师到政法机关挂职、研修,深入融入司法实践。结合校企合作的契机,邀请企业有实践经验同时能够灵活运用理论的高端人才走进学校,走进课堂,为学校建设一支能力强、素质高、结构比例适度、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三是改革“双师型”教师激励及考核机制。改革原有的工作量、课时量的计算方式,建立“双师型”教师的职称评定办法,设立专项经费,加强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这方面武汉学院已经建立了相关制度,但还需细化。

(四)全面创新教学模式

一是创新案例教学模式。教师关注中国裁判文书网,慎重选择案例。通过选取律师辩论充分的个案全过程材料作为案例进行分析讨论,还原案件过程。在大三和大四学生中开设真实案例课程。打破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界限,打破教学案例与现实案例不能接轨的问题,充分锻炼学生的实务操作技能。二是增强模拟法庭实战性。模拟法庭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学生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

(五)建立学生自主学习模式

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一是要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培养法律思维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法律思维首先要讲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二是要传授学习方法。讲授专业知识的同时,要加强对学习方法的传授。法学课程各有特点,学习方法也略有差异,除了掌握如何阅读法条、分析案例、司法三段论等通识性方法之外,还要有所侧重。三是鼓励学生参与法律实践。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有利于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

(六)采用多元化的考核方式

以课程模块为单位确定考核方式,改变传统的单一理论知识的考察方式。对于专业基础课程模块的考核,可以理论考察为主;对于专业技能模式课程的考核以对知识及技能的应用能为考察重点;对于自我发展模块课程的考察可采取读书报告等形式进行考察。并且鼓励学生选择案例分析或调查报告的形式完成毕业论文,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总之,学校的法律人才培养应该区别于其他类型该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现阶段资源与条件均有限的情况下,进行远景规划固然重要,但是立足于自身现有条件,积极进行探索,一步步走向完全意义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却是更加紧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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