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的问题,不是仅仅在武汉学院才存在,是中国法学教育领域的共同问题,对其进行的思考,必须置于中国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这样大的背景之下,才能对其具有的紧迫性有深刻的认识。也就是说,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全面深化改革在法学教育领域的体现,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
一、何为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学专业的应用性最终就体现在如何针对面临的现实法律问题,运用专业知识和理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而且能够对之具有的合理性、可行性做出有说服力的分析。除此之外,应用性还体现在专业性的方面,现实中很多的问题可归入法律现象的范围进行你思考,但并非只有法律上的解决之道,但作为法律人,提出的解决思路、措施必须是专业性的,体现的是专业性的思维,采取的措施是法律性的,与其他专业的思考存在明显的区别。
对应用型的理解不能与操作性相等同,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学原理,要有专业性方法的恰当选取,还要有专业性的分析论证,更要有公平、正义、人权等法律价值的坚守。因此,不能将应用型与原理学习、理论性内容的掌握相对立,与应用型相对应的是研究型。此外,这种所谓的应用型,是在整体上讲的,不排除受教育者将来从事理论研究职业的可能性。即便是理论研究,深层上讲也是为了解决面对的问题,不存在纯粹的理论研究,或者说为研究而研究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教师而言,如果没有自己的研究作为基础,你授课的内容不过是对他人研究结论的转述,自己缺乏深刻的体会,无法参透其中隐含的法理。
二、武汉学院法学院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存在的问题
1.应用型的培养目标未能落实
办学定位是应用型;人培方案是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设计的;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实训实验内容是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建立起来的。但基本上停留于口头上、文字上、思想观念上,转化为现实的情况不理想,效果不明显。
2.课程体系的特色不明显
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但国家的规定只是一个底线标准而不是最高标准,可以在此基础上有所选择,内容方面也能够有所侧重。因此,坚持国家标准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不是对立关系。
就目前我们建立的课程体系而言,一是如何突显应用型未能很好体现出来;二是在哪些方面的应用型不具有显示度。如果是所有的方面都体现应用型,实际上是做不到的。
3.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效果不显著
(1)教学方法基本上是知识的传授,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问题不够重视,或者说在教学过程中没有很好体现出来。
(2)实践教学、实训实验很大程度是过程性的;毕业论文的撰写不是针对问题,而是依赖于资料文献;实习过程中熟悉操作程序的因素占了很大比重。
(3)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参与度不高,教与学的互动性不强。
(4)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方面,考试内容的知识性、记忆性成分比较大;实习报告不是检验学生哪些方面的专业能力得到了运用,而是实习过程、事务性工作内容的记载。
(5)考研、法考的通过率实际上在降低。
4.教师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
(1)教师的知识更新问题
(2)教师的应用水平问题
(3)教师的科研能力提升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
1.如何实现应用型的培养目标
通过对培养方案的修订、专业特色的凝练、课程体系及课程内容的改造、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的统一、理论教学与实践运用的融合来实现。
2.课程体系的变革
在坚持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以“厚基础、重能力、职业化”为指导思想,凝练本院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特色,减少课程数量,提高课程质量。
4.教学方式的变革
教学内容的设计,应实现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的有机统一,重点部分突出、反映前沿成果、回应社会关切、引领价值树立。
教学内容的构成,应包括基本知识讲授、相关文献阅读、案例分析讨论、专业写作训练。
教学活动的组织,应实现教与学的积极互动,促进教学相长。
5.检验方式的变革
考试内容上,对题目类型进行变革。
实习组织上,开展主题式实习、鉴定式实习;
论文写作上,内容要以考察学生的能力为核心,方式上要多样化。
实验实训课程要提高融合性,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外聘实务专家的作用。
6.教师专业素养的提升方面
(1)鼓励教师参加相关的学术活动,了解和把握学科发展状况。
(2)引导教师以教学为目的进行科研,以科研来促进教学。特别是要让教师增强科研的规划性、保持科研内容的连续性。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或团队的科研领域及其优势。
(3)对教师教学内容的评价,要进行变革,既要看完成的数量,更要看完成的质量。